閱讀聲明:文章內(nèi)關(guān)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nèi)面積的內(nèi)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價值160萬元的一套住房,在房主、購主和中介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房屋主管部門看到的購房合同上只有60萬元。本報在3月23日報道的這一案例,正是時下二手房交易中流行的陰陽合同。那么,這種以逃避交納國家稅款義務(wù)為目的的陰陽合同,較終受害者會是誰呢?
故事1
房價大漲房主賠錢賣房
房價比高,但有房主卻賠錢賣房?這事兒聽著不可信,卻真的發(fā)生了。不過,表面上看是存在的,實際上另有內(nèi)幕。
干“賠本”購賣的是海淀區(qū)的張先生。去年3月,張先生花70萬元購下位于定慧寺恩濟莊46號院的一套90平方米住房。4個月過去后,房價飆升了一倍,他準備以160萬的價格出售住房,并委托中介公司代理銷售。
正為結(jié)婚選購住房的鄧先生看中了張先生的房子,兩人迅速達成購賣意向。鄧先生頭付120萬,剩余40萬申請銀行貸款,他還交付了共計4萬余元的中介費、貸款服務(wù)費和房屋評估費。唯有一個問題,張先生購房和賣房之間只有短短4個月,按照國家規(guī)定,未滿兩年的普通住房需要交納房款差額的5.5%作為營業(yè)稅。對于張先生的這套住房來說,就要交差不多5萬元稅。
購購一套160萬元的房子,還要支出額外的10萬元,這令鄧先生感到壓力太大。于是,在得到張先生的同意后,中介幫助雙方做了一份陰陽合同,房屋售價在合同中僅為60萬元,比當初張先生購房時還低了10萬。鄧先生沒想到,為了避稅簽了陰陽合同,較終卻雞飛蛋打一場空。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短短半個月內(nèi),恩濟莊46號院的房屋均價再次上升,張先生的房子可以賣到180萬了。于是張先生不想賣房子了。他上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較終法院判張先生勝訴。張先生還表示:“小鄧,我是害怕將來被追繳稅費啊。這是陰陽稅,違法的。你沒責任,我有責任啊。”
故事2
房價再漲賣家反悔要收房
和鄧先生有相同遭遇的人不在少數(shù)。朝陽區(qū)的李先生在青年路擁有一套面積為110.52平方米的房屋。去年初,李先生看著連連上漲的房價,盤算著賣了這套房子。他通過中介,把房子出售給李女士。合同約定,成交價205萬元,李女士付130萬元,剩余房款75萬元由李女士辦理貸款。李女士盤算著,網(wǎng)簽合同上寫成95萬元,這樣既能辦下75萬元的貸款,也能少交稅。
沒想到貸款還沒辦下來,李先生看到房價又漲了好幾十萬,遂以合同違法為由,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現(xiàn)象
大量陰陽合同糾紛打到法院
記者從北京各基層法院了解到,豐臺法院、宣武法院、石景山法院、昌平法院等,均受理了大量涉及陰陽合同的房產(chǎn)糾紛案。這些糾紛均是房主看到房價上漲,遂以逃稅違法為由,訴請法院判決房屋購賣合同無效。
揭秘
陰陽合同有的少繳稅有的多繳稅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向主管行政機關(guān)登記時用一張合同,報一個價格;雙方另簽一份合同,寫明實際交易價格。大部分陰陽合同,實際交易價格高于登記價格,從而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有的陰陽合同卻是多給國家交了稅。
在2009年9月1日之前,陰陽合同比較好操作,因為當時辦貸款不用參考網(wǎng)簽合同的價格。所以購賣雙方提交給主管機關(guān)的合同是低總價,以少交稅,而提交給銀行的合同則簽的是實際成交價,以多貸款。2009年9月1日之后,銀行發(fā)放貸款開始參考網(wǎng)簽合同。于是,簽陰陽合同就要考慮到頭付壓力,因為網(wǎng)簽合同價格過低,將無法辦下貸款。
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房屋購賣合同,是陰陽合同的一種方式。還有一種方式,是把房屋購賣價格簽低,然后另簽一份裝修補償協(xié)議和舊家具購賣協(xié)議,以裝修補償款和家具款的名義,補足房屋實際成交價。
除了為逃稅而簽陰陽合同外,還有極個別人反而多交稅。有人因做生意等因素缺錢,遂和朋友簽高房屋購賣價格,以從銀行獲得高額貸款。雖然此舉給國家多交了稅,但相比起企業(yè)貸款的利率及難度,房貸利率還是要低不少。
剖析
你為什么不能簽陰陽合同?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wù)所的趙三平律師表示,《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yīng)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從《合同法》的這些規(guī)定來看,以逃稅為目的的陰陽合同,顯然是無效的。
但是,《合同法》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穩(wěn)定的宗旨,在第五十六條又規(guī)定了“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頭先陰陽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它并不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次,司法實踐當中,為了維護交易穩(wěn)定,法官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quán)來判定是整個合同無效,還是價格條款無效,處理結(jié)果會有差別。
購方:不簽虛假合同的3點理由
在房價上漲的大前提下,房主一般均不承擔要價之外的中介費和國家稅費等任何費用。這些費用均由購主在房價之外額外承擔,因此,購主更傾向于簽陰陽合同。但是,趙三平律師指出,購賣雙方簽陰陽合同,除了一方反悔時,合同效力難以保證外,還為日后埋下諸多隱患。
理由1 從購方來說,一旦想再次將房子轉(zhuǎn)讓時,將面臨兩個問題:一是由于購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yīng)降低;二是由于購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購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yīng)多繳稅費。
理由2 購方如果日后涉及民事糾紛,由于申請查封方?jīng)]有義務(wù)為其申請查封的房產(chǎn)進行評估,所以該房產(chǎn)的查封價值可能將只是其在國土部門的登記價,而不是一般遠遠高于登記價的市場價,這將使房產(chǎn)所有人利益受損。
理由3 陰陽合同中購方存在偷逃契稅的行為,一旦被稅務(wù)部門查出后,可能將和賣家一樣受到補繳稅款、罰款等行政處罰。數(shù)額達到一定標準,則可能與賣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賣方:不簽虛假合同的3點理由
從賣方來說,看似陰陽合同是讓購方少掏了錢,其實賣方也面臨很大風險。
理由1 很多陰陽合同是以裝修或者家具補償名義補足總房款,但如果房屋成交后一過戶,購方翻臉不認賬,以家具有問題等各種借口反悔,這種補償協(xié)議將有被判無效的風險。試想,幾件家具加上普通裝修,就簽上百萬的補償款,勢必違反公平原則。而從交給國家的稅費來說,這筆錢應(yīng)該是由賣方承擔的。所以陰陽合同實際上是替購方省了錢,但日后追究下來,更有可能是賣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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