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較佳答案 看你是否過戶,經及你所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另外你一個案例..兇宅購賣引發(fā)訴訟,賣主隱瞞付出賠償-------------------------------------------------------------------------------- 15.5萬元正常價購的房子陽臺上吊死過人,購主以售房時故意隱瞞情況、給他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為由,將賣主告上法庭。近日,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全省頭例“兇宅”案,判賣主返還購主購房款4.2萬元。然而,人們關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在購房過程經常發(fā)生的“兇宅”現(xiàn)象及引發(fā)的各種問題。 發(fā)生在大慶市讓胡路區(qū)的這起購“兇宅”引發(fā)的訴訟案,實際上案情并不復雜,但它在當?shù)厥忻裰幸鹆撕艽蟮姆错憽?月22日,記者來到大慶市讓胡路區(qū)采訪。盡管事發(fā)已經很長時間了,但提起這起案件,當?shù)厝艘廊蛔h論紛紛?!耙惶幏孔涌赡芤∫惠呑?,如果購的房子里吊死過人,不知道無所謂了,知道了你說多可怕,睡覺都做惡夢。這樣的房子就算讓我白住,我都不敢住。。”當?shù)匾晃皇忻裣蛴浾哒f。一名年輕男子則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實際上也無所謂,人死如燈滅,只要不去刻意想它,有啥害怕的。” 當日,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法院民事庭庭長石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起案件雖然案情不復雜,案情也不大,但它的確很有影響,在大慶市的法院系統(tǒng)從來沒有過先例,即使在全省也是頭例。實際生活中,每間房子都不可避免發(fā)生過生老病死的事情,但問題是,怎么個死法,在我國傳統(tǒng)的觀念里,人們一直對非正常死亡,也就是俗說的“橫死”的人都比較有恐懼感,所以,這起案件涉及的是怎樣在法律范疇內調整長期存在于民間的公序良俗的問題。法院較后維護了購房人的權益,也正是體現(xiàn)了法律在某個角度上尊重善良無害的人文習俗?!? 購房意外得知房里吊死過人 2004年10月8日,家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的市民張萍以前住的房屋比較小,她想在本區(qū)內購購一套比較大一點的住房,于是她委托大慶市某房產經紀公司,讓其代為購房,并在同日交納了3100元的委托代理費。當日下午,這家公司為張萍聯(lián)系到了位于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某小區(qū)的一處使用面積58平方米的房源,價錢和樓層都比較合理。張萍說,購二手房,她較擔心的就怕房子里面死過人,尤其是非正常死亡的,所以,她就向房產經紀公司咨詢,那位工作人員向他保證完全沒有這樣的事情。 10月9日,房產公司打電話約來了房主高重,并一起看了房。9日下午,她通過房產公司與高重簽訂了購房合同。11日,張萍一次性交齊了房款15.5萬元,并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滿心歡喜的張萍準備再裝修一下房屋,在年前能進戶,在寬敞的房子里過一個新年,然而,在她去打掃房屋時,一位知情人的話讓張萍的擔心變成了事實?!?3日,我去打掃房屋,正在打掃過程中,一位知情人向我透露,在高重之前,這所房子的陽臺上吊死過一個女的,一直沒有人住。后來,高重用他家的小房換了這套住房,誰也沒找誰錢,高重購到手后,也沒住人。張萍說:“聽到這個消息,我當時震驚了,因為這件事無論是房產經紀公司還是高重本人都沒有提起過,這屬于欺詐行為,花正常價格購一套吊死過人的住宅,一想起來就可怕。我為此事著急上火病倒了,并且總做惡夢?!? 在她多次找房產經紀公司和高重協(xié)調退房未果的情況下,她以售房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屬欺詐行為,并且給她的身心帶來了很大傷害為由,一紙訴狀將高重和房產經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合同,高重無條件退房,并賠償經濟損失4178元。 賣主為“兇宅”付出賠償 200年年末,讓胡路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全省頭例“兇宅”案。 在庭審前,張萍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退還部分房款。為什么要變更訴訟請求呢?據(jù)審理此案的孫靜然法官介紹,雖然按照傳統(tǒng)觀念,張萍的權益應該維護,但不能因為傳統(tǒng)觀念而使合同變得無效,只能從精神上予以一定的補償。 在法庭上,經法官詢問,高重認同了在他購房前該房內發(fā)生吊死人的事實,他說是用他家原來的價值11萬的房子換的,當時誰也沒找誰錢。他辯稱:張萍認為他隱瞞重大事實的說法不屬實,因為張萍在購房時沒有過問該房發(fā)生發(fā)生過什么事情,且張萍的說法是迷信,沒有法律依據(jù)。他與房產經紀公司只是通過房屋購賣才認識的,不存在共同詐騙的情形,張萍稱房屋內層有人非正常死亡應在購賣合同的補充條款體現(xiàn),但張萍在簽訂合同中并未將該情形體現(xiàn)在合同中。 房產經紀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公司只是為雙方簽訂房屋購賣合同提供服務,至于該房內曾有人死亡屬個人隱私,與公司無關,不影響房產轉讓。 近日,讓胡路區(qū)法院一審做出判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購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合法有效,高重在售房時過程中故意隱瞞了房屋內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依據(jù)價值規(guī)律,該房雖然在實物形態(tài)上沒有受損,但依據(jù)人們的現(xiàn)實觀念,房屋會因購購者諱避而貶值,因此高重主觀有過錯構成侵權,并且返還房款42000元,房產經紀公司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沒提出上訴。 3月22日,張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法院雖然判賠了她42000元的損失,但她仍然不能住這所房子,還是希望能退給高重。 看完這個你應該明白了吧,如果過戶后,想退房幾乎是沒可能.而如果還未交易,是沒問題的,不過還如果是在中介成交的,你還得支付中介費.
掃一掃或者搜索微信號:Lcy18876761354
長按識別二維碼
免費看房熱線(0898-66691855)
QQ號:
遠離城市霧霾,帶上您最愛的人一起享受海島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