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聲明:文章內關于戶型面積的表述,除了特別標明為套內面積的內容外,所涉及戶型面積均為建筑面積。
我是張家口宣化的 我家是平房 有房證的私房7間 現(xiàn)在面臨拆遷 我家大部分為一般住戶 出租性質的房子 會因為失去出租損失 得到補償嗎? 謝謝
網(wǎng)友答 (一)私有自用或單位自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屬私有或單位所有。產權調換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拆遷人按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與產權人以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 (2)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拆遷人除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對產權人補償外,并以重置價標準補貼; (3)償還住宅房屋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支付; (4)償還住宅房屋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規(guī)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5)償還住宅房屋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 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產權人按建筑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6)償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guī)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十一條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 (五)拆除私有出租住宅房屋,產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或不足的部分,按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辦理;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產權人按規(guī)定的商品房價支付。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拆遷人除應作價補償外,并按產權人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以重置價標準補貼。產權人不放棄出租住宅房屋產權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xù)保持。拆遷安置用房租賃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產權人與使用人對租賃拆遷安置用房另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辦理。 刪去十一條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 八、十六條修改為: 南京市拆遷住宅房屋區(qū)位分為區(qū)、城區(qū)、新區(qū):《南京市城鎮(zhèn)土地分級》規(guī)定的城區(qū)一級、二級地區(qū)為區(qū);寧政發(fā)[1995]74號文《關于調整玄武區(qū)白下區(qū)江寧縣等區(qū)縣行政區(qū)劃的通知》明確的南京市行政區(qū)劃調整前的六城區(qū)行政區(qū)劃范圍(區(qū)除外)為城區(qū);區(qū)、城區(qū)以外地區(qū)為新區(qū)。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有償安置。城區(qū)安置標準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0.6平方米以內。新區(qū)安置標準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積13.5平方米以內。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在人均控制標準以內的,被拆遷人可申請增加使用面積安置。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補償款按下列規(guī)定支付: (一)在原有使用面積2.5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原有使用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拆遷人三方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共同承擔。其中拆遷人支付三分之一,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平均承擔三分之一,被拆遷人支付其余的三分之一; (二)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但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規(guī)定的商品房價支付; (三)超過原有使用面積2.5倍且又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原有人均使用面積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可按原有使用面積就近下靠標準戶型安置。 被拆遷人從區(qū)、城區(qū)安置到新區(qū)免交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新增面積補償款。其中拆遷安置用房新增面積不足10平方米使用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建筑面積以成本價的二分之一給予補貼。 被拆遷人不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參照原有使用面積安置或在新區(qū)指定位置安置。被拆遷人少支付應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的,根據(jù)付款情況相應減少面積安置。 被拆遷人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分收取,五年后歸還。還款時間自結清補償款之日起計算,不計利息。被拆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承擔的新增面積補償款支付給拆遷實施單位,沖減拆遷成本。拆遷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南京市拆遷安置用房設計套型使用面積城區(qū)標準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2平方米、62平方米;新區(qū)標準為:25平方米、32平方米、42平方米、54平方米、68平方米、81平方米。實際安置面積比設計套型少1平方米以內或不超過3平方米的,均為正常安置。 九、十八條修改為: 區(qū)、城區(qū)范圍內因市政工程、公共事業(yè)或新建非住宅項目而拆遷的居民住戶,到新區(qū)安置。 區(qū)、城區(qū)內,市政府劃定的道路建設補償用地范圍內拆遷的居民住戶,也到新區(qū)安置。如在此范圍內建有商品住宅,被拆遷居民要求在原址安置的,應按下列規(guī)定一次性支付購購拆遷安置用房的全部費用,方可取得房屋產權: (一)拆遷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與原有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支付; (二)拆遷安置用房建筑面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商品房價支付。 被拆遷人到新區(qū)安置或付差價回原址安置,拆遷人因而獲得的原址與新區(qū)兩處商品房之間的差價收益,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取一部分,統(tǒng)一上繳市政府,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收取標準和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拆遷住宅房屋跨區(qū)位安置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從區(qū)安置到城區(qū),從區(qū)、城區(qū)安置到新區(qū),應根據(jù)原有使用面積和移位距離給予住宅區(qū)位差和搬遷距離補償; (二)從區(qū)位差的地區(qū)安置到區(qū)位好的地區(qū),不給予住宅區(qū)位差補償。 十、十九條修改為: 除市政工程、就地安置拆遷項目外,拆遷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用于一次性定居的拆遷安置用房。一次性定居比例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一、第三十條句修改為: 拆遷安置用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安置用房為高層住宅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6個月。 十二、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款: 對在新區(qū)安置的原有住房面積較寬的住戶,可按下列標準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15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18平方米安置;原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使用面積20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一條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被拆遷人放棄或減少拆遷安置用房面積的,拆遷人應根據(jù)放棄或減少拆遷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標準給予獎勵。 十三、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系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應以被拆除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使用人。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辦法給予,確認: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所有權證標明的使用性質、部位和面積;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建筑年代當時領取的建筑執(zhí)照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核定的使用性質、部位和面積; (三)在拆遷停辦有關手續(xù)前已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的,按其變更登記的部位和面積;拆遷停辦有關手續(xù)前,住宅房屋實際使用性質已經變更,但未辦理住宅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的,在補辦變更登記等手續(xù)后,按其變更登記的部位和面積; (四)因市政建設新建道路或拓寬道路后新開設的營業(yè)用房,在道路建成后5年內需要拆遷的,按新建道路或拓寬道路前原有房屋的使用性質。 十四、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不具有區(qū)域功能的單位房屋,一般應異地安置。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企業(yè)應按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安置; (二)學校、幼兒園等具有區(qū)域功能的單位房屋,應按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安置; (三)商業(yè)用房按《南京市商業(yè)用房拆遷區(qū)位分級表》的規(guī)定補償安置。 拆遷生產場地可按原有面積安置。原有面積過寬的,可以有所減少,并適當給予補償。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 拆遷單位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guī)定向房屋使用人支付安置補助費用: (一)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的,其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的工資、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補貼,以及直接受到影響的在職職工按比例承擔的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經有關部門審核后,由拆遷人按上一年補貼和工資總額支付給被拆遷單位。拆遷人除支付工資及補貼外,并依照被拆遷人上一年上繳所得稅額的20%補償; (二)拆遷單位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結合成新的lo%補償。其中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3%補償。 十六、第三十八條刪去第(四)項、第(六)項。 十七、第四十條修改為: 凡經市政府批準的道路、橋梁、河道、城市防汛、排水、公交、環(huán)衛(wèi)、消防設施、公共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需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鹵簽訂協(xié)議并搬遷。達不成協(xié)議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處理。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門統(tǒng)籌安置。具體補償安置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拆遷人應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重置價給予產權人經濟補償,產權人應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除房屋,也可委托拆遷入代為拆除。拆遷單位生產用房,拆遷人應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補償。工資補貼的支付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拆除單位自有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給予被拆遷人十二個月以內的工資補貼; (2)拆除單位承租的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給予房屋使用人六個月以內的工資補貼; (二)拆除房產管理部門無償移交、無租撥借給其他部門和單位的非生產用房,一律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安置; (三)拆除糧店、燃料店、菜場以及文教、衛(wèi)生用房,應按其區(qū)域功能就近予以安置,并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元以內的經濟補貼。拆除中、小學校舍或幼兒園用房,必須保證學生就近入學入托; (四)拆除外地來寧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補償安置。 市政建設占用生產場地的,應異地安置;占用非生產場地的,不予安置。 十九、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 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重置價、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成本價、規(guī)定的商品房價等費用標準,
掃一掃或者搜索微信號:Lcy18876761354
長按識別二維碼
免費看房熱線(0898-66691855)
QQ號:
遠離城市霧霾,帶上您最愛的人一起享受海島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