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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主狀告開發(fā)商討要采光權獲賠13萬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閱讀 897 次
因所購房屋日照時間嚴重不足,林大北路清楓華景園2號樓的三戶業(yè)主,將開發(fā)商北京華清投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華清公司分別賠償三位業(yè)主房屋采光權益損失13萬元。
2005年,張女士等三位業(yè)主購購了林大北路清楓華景園2號樓的商品房。入住后她們發(fā)現(xiàn),房間整個冬季日照時間很短,在冬至日前后根本沒有陽光。于是,張女士等人向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投訴,得到的答復是,該委已在規(guī)劃許可證的注意事項中明確指出,開發(fā)商在銷售2號樓時,須向房屋購受人說明建筑間距及日照影響情況。張女士等人認為,華清公司在銷售房屋時沒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其建筑間距及日照情況,構成惡意隱瞞、欺詐,致使其所購房屋采光嚴重不足,房屋價值相對貶值,因此提出索賠。
華清公司則認為,他們在銷售時并未隱瞞建筑間距及日照情況,且張女士等人在購購房屋時,該樓結構已經完成,完全可以看到實際房產狀況,因此該公司不同意賠償,但表示可以接受退房要求。庭審中,張女士等人就其房屋的日照情況及資產價值提出評估鑒定申請,但因華清公司未向鑒定機構提供相關建設施工圖紙,致使鑒定未能順利實施。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清公司未能按照規(guī)劃部門的特別提示,將建筑物現(xiàn)實存在的建筑間距及日照方面的影響情況告知原告,系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在此前提下,華清公司就房屋采光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負有舉證責任,但因華清公司不予配合導致鑒定無法完成。據此,法院推定張女士等人主張的采光權益受到損害事實成立,華清公司應對該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記者張蕾 通訊員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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