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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遠地產撇清“偽造門” 稱都是小股東干的
編輯:海南房產網 發(fā)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發(fā)布當天 閱讀 613 次
8月23日晚,針對近日媒體對華遠地產涉嫌偽造公文的報道,華遠地產發(fā)布澄清公告,并表示國土資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開通報的1001工廠項目所出現的偽造公文事件與華遠地產并無關聯。
此前,媒體的質疑就在于,此次偽造公文的事件中,華遠到底扮演了一個什么樣的角色,是不是直接參與了造假活動。此外,華遠為何在該地塊被調查的關鍵時期,卻將其持有的西安立豐御海置業(yè)有限公司80%股權悉數轉讓,并且在轉讓公告中對所了解的問題只字不提。
都是小股東干的
大股東華遠撇清關系
對此,華遠地產的公告中這樣解釋。2006年9月22日,原北京華遠(即借殼上市之前的華遠)與立豐公司(2007年偽造公文時持有問題公司20%股權)簽署的《合作開發(fā)框架協議》中約定,由立豐公司負責辦理各項地方審批手續(xù),包括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取得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發(fā)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負責在2007 年6 月30 日前完成1001 工廠項目全部拆遷工作,使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具備以上條件后,原北京華遠負責后續(xù)的項目投資及開發(fā)建設工作。在御海公司完成前期手續(xù)及與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簽署土地出讓合同前, 御海公司由立豐公司控制并負責管理。
此外,為防范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可能出現的相關風險,2007 年6 月10 日,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fā)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明確了如下原則:在立豐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間,未經原北京華遠書面確認的一切文件均不對原北京華遠發(fā)生效力,相關后果由立豐公司自行承擔。
由此,華遠地產認為,鑒于原北京華遠與立豐公司約定由立豐公司辦理與土地有關的手續(xù);立豐公司與1001 工廠約定由1001 工廠辦理軍隊內部建房報批手續(xù)。華遠地產與備案資料更改嫌疑無關。
對此,有業(yè)內人士就認為,即使華遠地產的確沒有直接參與偽造公文,但是其身為問題公司大股東,理應負有監(jiān)督的職責,出現偽造公文這么嚴重的問題,而公司卻毫不知情,至少說明公司在監(jiān)督管理上存在很大問題。
“只字不提”源于一紙合同
理由勉強刻意規(guī)避應譴責
而對于為何在該地塊被調查的關鍵時期,卻將其持有的西安立豐御海置業(yè)有限公司80%股權悉數轉讓,并且在轉讓公告中對所了解的問題只字不提的問題。
華遠地產則稱,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廠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國土資源部在西安土地檢查工作時發(fā)現辦理合作項目土地手續(xù)時,備案資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調查處理?!?華遠地產收到上述信息后,立即要求立豐公司就上述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而鑒于出現了上述問題,且立豐公司未按《合作開發(fā)框架協議》約定的期限完成全部義務的履行,導致1001工廠項目無法如期進行開發(fā)建設。為保護公司利益,華遠置業(yè)向立豐公司提出了終止合作的要求,并于2009年12月將華遠置業(yè)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權退回了立豐公司。因此華遠地產認為自己及其股東權益并未受到損害,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guī)定,華遠地產未作信息披露。
不過,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胡曉柯卻認為:“華遠地產不予公布轉讓原因的理由是說不過去的?!彼J為:“華遠地產作為當時問題公司的大股東,對公司的所發(fā)生的一切問題都負有連帶責任,不能說因為與小股東簽署了委托管理協議,就能把問題推脫的一干二凈。尤其是華遠地產在明知下屬公司出現偽造公文這么嚴重的問題,卻還在相應的公告中毫無提及,更說明其是刻意回避此事,而這種惡意的規(guī)避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是很惡劣的行為?!?
“按照華遠地產的邏輯,雖然公司當時是大股東,但是因為與具體操作此事的小股東簽訂了《合作開發(fā)補充協議》,所以出了什么事情華遠都會平安無事,因此也就不用做出相應的信息披露了。而實際上,作為大股東的華遠地產卻并不能因此逃避有關責任,就像2個人一樣,一起做了一件事情,結果肯定是要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出力多的那個人。至于簽訂的《合作開發(fā)補充協議》,如果出現問題,華遠的損失是可以找到小股東要求賠償的,但這不是華遠不予公告轉讓原因的理由。華遠當時選擇不公開多少還是存在僥幸心理,是在打擦邊球,其當時的公告至少是不完整的。如果什么事情任憑自己判斷沒問題就不予公告,那么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又有何意義呢?”
而華遠地產的公告也顯示,因為偽造公文一事,2010年8月2日,華遠地產收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通知,1001工廠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告一為御海公司、被告二為立豐公司、被告三即為原北京華遠。原告要求與被告一解除《合作建房合同》、并要求被告一交還項目土地、沒收500萬元項目保證金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萬元。同時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被告一具有給付內容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此外,當初投入的近6000萬元資金華遠現在也只收回了4300 萬元。如此看來,華遠地產表示的自身及其股東權益并未受到損害的問題值得商榷,而這更表明了其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此外,8月23日任志強在其微博中寫道:“新聞總在報道各種商品造假事件,如大米,看來中國市場較缺的是契約精神。誠信是契約中的核心,而中國從上到下都讓社會失去了信任。誠信又如何能在法律的有效約束下變成社會發(fā)展的基礎呢?失去了誠信自然就不會有信仰了。”而法學專家對于華遠刻意規(guī)避某些信息的披露也認為,華遠這種缺乏誠信的信息披露理應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不知提及誠信的任總對此又作何感想。本報記者 王 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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